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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拆他人房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!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判决一宗涉及强拆的刑事案件,被告人詹某因雇人凌晨强拆他人厂房,被法院判决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,获刑7个月。
凌晨强拆厂房
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,1991年6月8日,布吉某电子辅料厂租赁当地工业区内1400平方米土地,租期50年,在该地上兴建了2016平方米三层厂房。2011年9月,当地旧工业区开始升级改造,该厂房也属于旧改范围。
旧改项目启动后,土地租赁方、开发商与电子辅料厂多次协商,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。2014年7月16日,拆迁方的詹某找到陈某(另案处理),让陈某对电子辅料厂的厂房在凌晨时分进行强拆,双方签订了“委托书”。2014年7月19日5时许,陈某雇人对电子辅料厂厂房强行拆除,使厂房内所有设备机器、货物、办公设备、生活用具、相关资料全压在废墟里。经相关机构评估,被拆迁厂房重建重置成本为人民币462万余元。
受害单位获补偿2251万
2014年10月,经调解,土地租赁方一次性支付电子辅料厂经济补偿款2251万余元。2014年11月6日,电子辅料厂收到全部经济补偿款项后,出具了《刑事谅解书》,对詹某一方予以谅解,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、民事责任。
2014年12月4日,被告人詹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。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鉴于詹某系自首,且被害单位的损失已获得赔偿,一审判处詹某有期徒刑2年。宣判后,詹某认为量刑偏重,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。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,詹某具自首情节,案发后与被害单位之间达成调解补偿协议,被害单位已获全额赔偿,被告人取得了谅解,遂做出终审判决: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。